2020年10月27日,湘東區檢察院對陳某某以涉嫌洗錢罪提起公訴。這是自反洗錢工作部署以來湘東區檢察院起訴的第一起立案監督的洗錢案。
湘東區檢察院辦案人員通過辦理陳某甲、江某某、黃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系列案發現,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間,陳某某在明知陳某甲長期非法買賣銀行卡的情況下,仍提供銀行資金賬戶幫助陳某甲收受隱匿違法資金,其行為涉嫌洗錢罪。湘東區檢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公安機關發函要求立案偵查,陳某某已到案并認罪認罰,現對陳某某以涉嫌洗錢罪移送法院起訴。
在辦案過程中,湘東區檢察院辦案人員積極與公安、法院協調配合,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以及多次研討等方式,統一法律適用和證據標準,在從嚴證據標準的同時,有效促進偵查、起訴、審判環節的有機銜接。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1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湘東檢察 |